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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史志办党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3-09-26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要求获得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史志办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市史志办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信息公开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三条 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依申请公开受理单,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党务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四条 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六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依照本规定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条 申请人认为市史志办不按规定履行党务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投诉。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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